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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印发《试点城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方案(试行)》-ag官网

   2025-04-14 98

科学导报讯 记者范琛 4月7日,记者从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为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了《试点城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方案(试行)》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坚持试点先行,探索创新、大胆尝试,为持续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标准、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程序、推动企业环境信用水平整体提升奠定坚实基础。并严格依法依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企业环境守信和失信行为,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过程中,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坚持公开透明,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开渠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原则,推进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共享,增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的社会参与度和工作透明度,形成各相关部门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诚信治理格局。同时,注重信用修复,保障环境失信主体合法权利,引导环境失信企业通过积极整改,消除生态环境和社会影响,修复环境信用,激发环境失信主体守信意愿。

《通知》明确,太原市、晋中市、忻州市、吕梁市、阳泉市辖区范围内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支持和鼓励试点市辖区范围内未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其他企业自愿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包括依法确定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通知》要求,各试点城市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明确职责,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指导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制定完善评价体系和评分标准,建设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试点城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相关规定,及时完成信息录入、记分、核销、现场确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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